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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请车友分析一下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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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19: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董莉 于 2015-7-10 22:50 编辑

道路情况
近日一朋友开车正常行驶在最里道(上下六条车道,此道路为国道),道路呈半封闭状态(事故道路中间隔离带载有树木花草,宽度3米左右),事故道路最外侧有一公交车站(带公交港湾),连接公交港湾处有一过街天桥此处不是路口,没有红绿灯、也没有人行横道,只有过街天桥
事故情况
朋友开车正常行驶在最里道,车速在50-60迈,撞上一从最外侧横过马路的外地女人。横过马路的外地女人应该走过街天桥,但是她没有走过街天桥,而是采取横过马路。从道路最外侧(最右侧)向道路的最左侧横穿整个道路。

施救情况
撞人后朋友第一时间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在车后设置警告牌。并在医院交付1万多元的检查、住院押金。

责任情况: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通告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  京  市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GJB1-2005)
(2005年4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2005年5月1日实施)
  
  前言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编号为GJB1-2005。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华、翟双合、王立、赵继强、王刚、卢晖、张文忠、肖伟明、傅以诺、秦泽、王钢、臧志成。
  引言
  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过错行为分类、当事人责任的分类及组合、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
  本标准"确定责任一"列举了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过错情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
  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时,首先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其次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当事人责任。
  根据本标准"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再根据"确定责任三"加重其一级责任。
"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规则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2 依据
  2.1本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3 基本原则
  3.1本标准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4 过错行为分类
  4.1本标准将当事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以下称:A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以下称:B类行为)二类。
  4.2 A类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B类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4.3 过错行为分类见"附录"。
  5 责任分类及组合
  5.1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级责任。
  5.2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同等责任。
  6 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
  6.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6.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6.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6.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6.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6.7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
  6.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6.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6.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6.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6.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6.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6.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7 确定责任一 -- 确定责任的特别情形
  7.1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
  7.1.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7.1.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7.1.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7.1.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7.1.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7.1.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1.7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7.1.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1.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7.1.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7.1.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7.1.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8.1.1一方当事人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A、B类且无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的,有A类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8.1.2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B类行为的,只有A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8.1.3一方当事人有A、B二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或者B类行为的,有A、B二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9 确定责任三 -- 确定加重责任
  9.1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仅加重其一级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根据"确定责任二"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
  9.2双方当事人只要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10确定责任四 -- 确定无责任
  10.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10.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为无责任。
  11确定责任五 -- 确定教练员责任
  11.1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当事人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12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13确定责任七-- 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责任确定
  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14不确定责任
  14.1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仅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15道路外交通事故
  15.1道路外交通事故不适用本标准。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事故处理部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危险物品运输事故报警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事故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
    在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为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全部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市依法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第七十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前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赔偿请求、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卫生、市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遇有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互密切配合,并注意信息的沟通、反馈。
    第七十六条 本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专业运输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五)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实现交通安全目标。
    第七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中央在京机关及驻京军事机关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奖励和处罚。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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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08: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时车主就是弱势,行人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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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7 19: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董莉 于 2015-7-7 19:40 编辑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1.        1044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        203830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3.        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4.        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5.        205211  2069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6.        205212  2069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7.        205213  2069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8.        20521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9.        206913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0.        304310通过环形路口,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
11.        304320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12.        305411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13.        103810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通行的。
14.        20511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通过路口的。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15.        103510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16.        103610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
17.        103610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
18.        106710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9.        106710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20.        303412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未在辅路行驶的。
21.        303610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其他车辆违反规定进入该车道行驶的。
22.        305511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3.        104710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24.        104720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25.        207020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的。
26.        207020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的。
27.        207214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8.        303414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29.        303511借道通行的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
30.        304410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31.        304410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未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的。
32.        305513非机动车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未避让行人的。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33.        204420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
34.        205320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35.        207010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未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
36.        303514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37.        304913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        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39.        2048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在有障碍的路段,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0.        2048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1.        2048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42.        2048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43.        20481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7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
44.        204910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掉头的。
45.        204920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46.        304210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时,未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5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47.        10431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48.        104312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49.        10431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时超车的。
50.        204710超车时,后车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未从前车的左侧超越的。
51.        204710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与被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52.        205114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超越前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53.        205116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54.        105210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55.        105610夜间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行道停放的。
56.        10681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的。
57.        206010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58.        206311夜间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59.        206312夜间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60.        206313夜间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61.        305011夜间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未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62.        305320夜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未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的。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63.        205410机动车装载长度、宽度、距地面高度违反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64.        2062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导致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65.        206314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的。
66.        206314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67.        206316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时,乘客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的。
68.        304110夜间在无路灯照明的道路上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69.        105410未避让进行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70.        106210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71.        106210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72.        106710进入高速公路的。
73.        106810  304710夜间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时,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
74.        106910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
75.        203912红灯亮时,进入人行横道的。
76.        207411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7.        207412在车行道坐卧、嬉闹的。
78.        303114、303214施工作业、维修、养护人员横穿车行道时,未避让来往车辆的。
79.        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80.        305713行人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81.        305714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
82.        305716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未待车停稳后上下车的。
83.        305716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未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候车与进出站的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发生事故的。
84.        306012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未避让来往车辆的。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85.        103110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86.        103220施工作业单位未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87.        103220  303115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
88.        203510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89.        203520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
90.        303113作业区周围夜间未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的。
91.        303213夜间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未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未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的。
92.        306011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未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未设置红色示警灯(筒)的。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93.        102820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影响通行的。
         一般过错行为(B类行为)
            机 动 车
94.        104210  204410  204510  204610  303910  303920  303930机动车违反行驶速度规定的。
95.        105210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96.        105610白天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
97.        206010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98.        206311白天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99.        206312白天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100.        305011白天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未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01.        305320白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未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的。
102.        203510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03.        204410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104.        205113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105.        205115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遇停止信号时,未停在停止线以外的。
106.        205320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07.        206313白天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108.        206316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109.        303212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未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10.        303310作业车辆占用车道作业时,未按规定开启箭头指示标志灯的。
111.        303411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快速车道行驶的;但大客车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112.        303413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车道行驶的。
113.        304110夜间在有路灯的路段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114.        304710白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
115.        305110公共汽车、电车驶入停靠站未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导致发生事故的。
               非 机 动 车
116.        2069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117.        207213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118.        207311醉酒驾驭畜力车的。
119.        305412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沿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缘或者路口中心右侧转弯的。
120.        305413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的。
121.        305511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未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行人及施工作业
122.        103610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未在道路两侧通行的。
123.        303112白天未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的。
124.        303113白天未在作业区周围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的。
125.        303213白天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未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设置围挡;在作业区来车方向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少于50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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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7 19: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董莉 于 2015-7-7 19:36 编辑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规范(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确保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适用本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范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并载入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条  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四条  本规范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分为A类和B类,具体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见附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无交通违法行为;
    (二)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只有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A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有B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一方当事人同时有A、B两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有A类或者B类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一)双方当事人同时仅有A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双方当事人同时仅有B类交通违法行为;
    (三)双方当事人同时有A、B两类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另一方有A类交通违法行为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后,两方当事人均逃逸的,两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并有A类或者B类或者A、B两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无A、B两类交通违法行为且无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仅有A类或者A、B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或者在此基础上又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另一方仅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的;
    (二)一方当事人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并仅有A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并仅有B类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一方当事人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并有A、B两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有A类或者仅有B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或者在此基础上又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的;
    (四)一方当事人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并仅有A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有A类或者仅有B类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一方当事人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并仅有B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有B类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仅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的;
    (六)一方当事人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并有A、B两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有A、B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并仅有A类或者仅有B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有A、B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
    (二)双方当事人同时仅有A类、B类或者仅有A、B两类交通违法行为并同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的;
    (三)一方当事人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并有B类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仅有A类交通违法行为的;
    (四)一方当事人仅有第一款所列行为,另一方仅有B类交通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意外事故。
    第十一条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本规范未列举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验、调查及检验鉴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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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7 19: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上述资料,我感觉我朋友在此交通事故中应是无责方。请广大车友发表意见和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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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1398

发表于 2015-7-7 20: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我觉得你朋友这个钱白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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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0060

发表于 2015-7-7 21: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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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6678

发表于 2015-7-7 21: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朋友也是好人啊,还垫付。报警,等交警处理啊。120拉过去,应该会急救的,你朋友没必要跟120去。而且这个明显行人主责或全责。所以你朋友垫付的钱,我估计是弄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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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4782

发表于 2015-7-7 21: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记得天津那个老太太翻越高速隔离带,正常行驶的小车鸣笛后及时停车(没有撞到老太太),此时老太太从隔离带跌落,司机下车去搀扶,老太太说是被司机撞倒的案例么,法条很清楚,但是律师很专业。最后判好像同等责任吧(记住:是高速、翻越隔离带),司机赔偿老太太损失,理由是:1、无法证明老太太不是司机撞的。2、即使没有撞到,老太太也是因为司机鸣笛惊吓跌落……(这个律师太给力了)。
所以我觉得你朋友这个赔偿是肯定的,交警或许会判同等责任,最好也是次要责任(除非打官司律师给力也许能无责),个人观点。

点评

这不是无法无天了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8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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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8 01: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宠爱一生 发表于 2015-7-7 21:56
还记得天津那个老太太翻越高速隔离带,正常行驶的小车鸣笛后及时停车(没有撞到老太太),此时老太太从隔离 ...

这不是无法无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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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09: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碰到这种倒霉事,我觉得就不要较真你朋友到底是不是无责了,只要不判全责都听警察的,但不垫钱,等法院判,让保险公司赔。

警察有时候就是和稀泥,判同等责任让受害方拿点钱,你也没什么实际损失,和谐和谐,双方都不闹了。

点评

站在第三方,是这么个道理。 但是作为当事方,肯定也咽不下这口气……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14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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