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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8: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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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调增成品油消费税,国税总局真的合法吗?
2015-01-13刘乃进PE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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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调增成品油消费税,国税总局真的合法吗?
作者:刘乃进律师,微信号:naijin01, 微信公号E实务。
2015年1月12日晚,新华网发布《“法”说成品油调税》一文,旨在为成品油调税的合法性辩护,并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等专家发表意见,意在告诉全国人民,专家说了,调税合法。
这简直就是一个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大笑话!财政部、国税总局,你们真的合法吗?刘剑文先生、施正文先生,你们作为专家,真的认为合法吗?为什么我没找到合法的依据呢?
据我所知:
一、税收法定,授权立法受到严格限制
《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毫不含糊的告诉我们:
1、关于“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的问题只能由法律来解决。毫无疑问,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3、此项授权被严格禁止转授给其他机关。
新华网,税法专家们,这些规定你们不陌生吧?
二、调增成品油消费税,真的有合法授权吗
专家们提到的依据是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在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后,要求授权立法的目的、范围必需明确。在涉及到与民夺利的问题上,专家们,你们真的觉得《立法法》实施后,1985年的这个宽泛的几乎毫无边际的授权决定还可以被用作调增税率的依据吗?
三、专家们,你们分不清国务院和财政部、国税总局的区别吗?
《立法法》仅允许将税收问题的立法权授权给国务院,且禁止国务院转授权,这一点专家们没有意见吧。专家们都是中国最牛的法学院的大牛教授,国务院与财政部、国税总局,以及他们彼此在立法中的地位,应该没有人比你们更清楚了吧。
三次调增成品油消费税的发文单位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这点你们注意到了吗?这个“立法”主体不是国务院,国务院也无权授权这个两个主体在税率、税额问题上自行“立法”,这点你们不会不知吧?这么一个“非法的立法主体”连发三文调增消费税,能把这个算作国务院授权立法吗?
公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你们很清楚吧,法无授权即禁止,我说的没错吧?!
四、国税总局,商量一下,你不要总这么任性,好不好?
国税总局是干什么的?是税收的执行机关,任务是执行法律。现在您超越法律,大吼一声:“我先立法,之后再跟你收钱!”
我说,哥们儿,咱先别这么霸道,好不好?如此霸道,即使屁民们从了您,也难以压制住内心喷涌而出又不得不被省略的一万字阿,甚至是几万字!
五、专家们,这种时候咱们少说两句吧
专家们,你们没发现吗,中国的老百姓有很高的素质、很大的度量,他们的隐忍和包容程度远高过你们的想象。
调增就调增吧,百姓忍了也就算了,你们就别再出来忽悠大伙了。
不早了,洗洗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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