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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地区出现交通事故后的拖车费、停车费问题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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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2022

发表于 2014-11-14 15: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地区在今年在6月(时间点记不太清楚,大概)就已经明确,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对于车辆安全且不影响交通能开动的情况下,出于“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据此,如果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一律由公安机关承担。
但是,如果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无法自行撤离现场的情况,而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则属于“施救费”范畴,就应该按照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一般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在相关车辆可以自行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对现场交警处理结果有“异议”,则相关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通常交警可能会告知当事人“因取证需要”要扣车,据此,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无需当事人承担。

以上澄清供参考,有相关“亲身”经历证实以上“澄清”。

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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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2520

发表于 2014-11-14 16: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详细的,不错。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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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5673

发表于 2014-11-14 16: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2_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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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3355

发表于 2014-11-14 16: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力,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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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7: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你能等得起30天吗?技术鉴定的时间还不包括在里面。

点评

假设你有2辆车,就没问题了。呵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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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9997

发表于 2014-11-14 17: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牢记于心!希望用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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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8882

发表于 2014-11-14 20: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今天的事故就是两车都能动,扣车后取车时没有提拖车费和停车费的事,直接取车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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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1006

发表于 2014-11-15 00: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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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0060

发表于 2014-11-15 00: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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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5303

发表于 2014-11-15 14: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条款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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