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0411 发表于 2008-7-29 09:00:41

这事?刚干过一次:$
不过车牌照我盖上了。。。。。。

发自内心地认为,这是一个很正确的决策,坚决拥护!

黑皮 发表于 2008-7-29 12:33:05

俺也干过一次,不过我的行踪我的LP比我还清楚,哈哈,不存在误会问题...........
为了大多人的幸福,还是支持一下!

尐寶兒︶ 发表于 2008-7-29 16:40:34

先进的说``太棒列`````````````````````

lgriver 发表于 2008-7-29 17:01:41

回复 1# 的帖子

阅!
批准!
靠,我只想说一个字滴!

嘻哈天堂 发表于 2008-7-29 20:13:06

坚决的支持!!!

兜兜 发表于 2008-7-29 21:07:27

以前从来没有通缉过
以后也不会有机会去通缉或被通缉了
QQ226S

天马行空 发表于 2008-7-29 22:12:20


同意!!!!!!!!!!!!!!!

自带小板凳 发表于 2008-7-30 10:14:47

我不被通缉好多年,我不爱冰冷的床沿!

mangolin 发表于 2008-7-30 12:47:54

来迟了,支持。。。

斌斌 发表于 2008-7-30 22:40:40

坚决支持以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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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通告:禁止通过车友会“通缉”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