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哥007 发表于 2014-10-30 09:46:16

请问 如果JC说你没有在有效距离刹车 怎么办?复议有用吗?

张文兵 发表于 2014-10-30 11:19:48

厉害啊,学习了。
一般都是草草了事算了,心想都要保险。中国法律维权路上艰难啊。

花云 发表于 2014-10-30 13:11:47

这帖子在这个论坛上已经看过5遍了。。。

傲视苍穹 发表于 2014-10-30 13:20:17

牛的!

jandch 发表于 2014-10-30 14:17:07

理论上没错,实际生活中,很难这样,没人有这样的精力和时间去耗

木头皮皮 发表于 2014-10-30 15:25:43

学习了

木头皮皮 发表于 2014-10-30 15:25:46

学习了

众里寻他千百度 发表于 2014-10-30 16:45:21

如果我能1个月不开车,一定向楼主那样搞到底,不付任何车辆鉴定费,停车费。其实如果就算你全责或者主责都不需要付鉴定费,停车费,因为这些国家是全额拨款的。回去查一下之前的停车费

众里寻他千百度 发表于 2014-10-30 17:20:11

大家可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扣押要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鉴定费和停车费由行政机关出。扣押不能超过30天,延长也不能超过30天而且要书面理由。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钱品羽 发表于 2014-10-30 18:21:56

很有用,值得学习和借鉴,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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